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191民初4245号
原告:**,男,198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联系,住济南市历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莺,上海红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拓缘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25-8号一层112室。
法定代表人:姜晓,总经理。
被告:济南市水利建筑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1号楼14层B区。
法定代表人:王保庆,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玉伟,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拓缘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缘公司)、被告济南市水利建筑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利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莺,被告拓缘公司及水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玉伟、张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与拓缘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解除劳动关系。2.依法判决拓缘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4240元及2019年2月份应得工资2020元,水利公司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依法判决水利公司支付**涉及项目奖金376027元,拓缘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拓缘公司、水利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自2017年4月1日起,以劳务派遣的形式被委派到水利公司处工作,岗位为水利工程规划设计。2018年5月1日,劳务派遣单位更换为拓缘公司。**的工资和奖金一直由拓缘公司及水利公司共同负责发放。**在水利公司工作期间,曾参与了多个项目的规划设计,但水利公司以各种理由扣押**奖金不予支付。2019年3月29日,**向济南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经过裁决出具了济高新劳仲案字【2019】第434号裁决书,裁决仅向**支付部分奖金,**认为全部奖金拓缘公司、水利公司均应支付,为此依法提出本次诉讼,望本院依法支持**的诉讼请求。
拓缘公司、水利公司辩称,**因个人原因于2019年2月12日提出辞职,与拓缘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之规定,拓缘公司无需向**支付经济补偿金,**2019年2月12日辞职后,再未向水利公司提供劳动,亦未回拓缘公司处参加工作或是待岗,故**要求支付2019年2月份的工资,无事实依据。**要求水利公司支付376027元的奖金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自2014年4月1日起以劳务派遣的形式在水利公司工作,岗位为水利工程规划设计,2018年5月1日,**与拓缘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继续在水利公司工作。**于2019年2月12日向拓缘公司递交辞职申请书,后继续在水利公司办理工作交接至2019年3月12日,水利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向**支付了2018年奖金36000元。
**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4040元,水利公司认可其未支付**2019年2月份的工资2020元。
水利公司制定的《薪酬管理办法》载明:2016年8月31日后签订合同项目按本办法执行。……第十二条(一)设计、咨询等项目的可分配奖金额度根据有效合同额,采取超额累进费率方式计算,计算比例为有效合同F万元,F小于等于20、F大于20小于等于100、F大于100,设计、咨询项目奖金比例分别为25%、20%、15%,勘查项目的奖金分配比例为15%,测量项目的分配比例为20%……(二)确定项目部成员的奖金,项目部设计成果提交存档并经审核签字确认后,方可认为是有效项目,成员的奖金由项目负责人确定,项目负责人根据每个人的工作量、技术水平以及工作表现等,确定每个人的分配系数,填写《生产人员项目奖金分配表》(附近一),并根据分配系数确定每个人的奖金,提交分管副总经理或院长助理审核,签字确认无异议后,报总经理审批由财务审计部发放。……《生产人员项目奖金分配表》载明:……项目负责人分配系数为1.0,主要参与人员最低分配系数为0.1,非主要参与人员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工作量确定,参与人数2-3人(含3人)的项目,项目分配系数总和不得小于1.5;参与人数4-6人(含6人)的项目,项目分配系数总和不得小于2.5,;参与人数7人以上(含7人)的项目,项目分配系数总和不得小于3.5。……个人分配项目降级=项目可分配奖金*个人分配系数/项目参与人员分配系数。
2019年3月29日,**向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会(以下简称济南高新区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1.确认**与拓缘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解除劳动关系;2.拓缘公司向**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24240元,水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水利公司支付**设计项目奖金376027元,拓缘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拓缘公司支付2019年2月工资2020元,水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仲裁委作出济高新劳仲案字(2019)第434号裁决书,裁决:一、**与拓缘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解除劳动关系;二、水利公司向**支付2018年项目奖金81207元,拓缘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三、拓缘公司向**支付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2月12日的工资1485.98元,水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对上述仲裁裁决不服,均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提交的社保缴纳证明一份、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和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文东支行交易流水各一份、仲裁裁决书一份、济南水利院工商登记材料、**与济南水利院曹俊强的微信聊天记录,拓缘公司、水利公司提交的**《辞职申请书》一份、《薪酬管理办法》一份
本院认为,**与拓缘公司、水利公司庭审中均认可济高新劳仲案字(2019)第434号裁决书第一项的内容,即**与拓缘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解除劳动关系,故对于**主张其与拓缘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解除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本院予以采信。
庭审中拓缘公司认可其未发放**2019年2月份的工资202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对于**主张拓缘公司支付其2019年2月份工资2020元、水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及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之规定,拓缘公司公司存在未支付**2019年2月份工资的行为,其理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在拓缘公司工作已满半年不满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之规定,故拓缘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040元,故对于**主张拓缘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040元、水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拓缘公司及水利公司对于济高新劳仲案字(2019)第434号裁决书未提起诉讼,视为对于该仲裁裁决内容的认可,本院对于该仲裁裁决认定的水利公司应支付王发力项目奖金81027元,拓缘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予以确认。对于**主张的项目奖金的超出部分,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拓缘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原告**于2019年3月12日解除劳动合同;
二、被告济南市水利建筑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设计项目奖金81027元,被告山东拓缘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被告山东拓缘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19年2月份的工资2020元,被告山东拓缘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被告山东拓缘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040元,被告山东拓缘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济南市水利建筑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山东拓缘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济南市水利建筑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山东拓缘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曲劲松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聂旭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