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水利建筑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与济南市水利建筑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山东拓缘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民终42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莺,上海红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水利建筑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保庆,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拓缘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姜晓,总经理。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玉伟,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济南市水利建筑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利公司)、山东拓缘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缘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0191民初4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水利公司、拓缘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严重损害**的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纠正。**对于一审判决认定的3个项目奖金共计75618元没有异议,但认为另外14个项目(1.济南市章丘区泰悦盛景项目小冶排洪沟综合治理工程防洪评价报告项目2.济南市章丘区绣江河绣惠康陈至水寨康家段治理工程项目3.济南市市级河道巨野河河长制项目4.济南市章丘市2016年度五小水利工程项目(包括垛庄、文祖、官庄、相公、黄河、曹范、普集、刁镇8个乡镇及街道办)5.济南市玉符河综合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调整报告及初设报告调整报告项目6.济南市天桥区桑梓店街道办事处水安全保障总体规划7.商河县临商河河西吴桥~乐陵界段治理工程项目8.济南市小清河城区段(0+000~30+472)生态清淤工程项目9.济南市历城区刘公河土河杨家河(胶济铁路至规划温梁路段)综合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10.济阳县大寺河清淤工程项目11.济南市历城区土河综合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报告项目12.徒骇河干流济南段防洪治理工程(济阳治理单元)初步设计报告及徒骇河干流济南段防洪治理工程(商河治理单元)初步设计报告项目13.济南市五库连通延伸二期工程实施方案项目14.乐陵市2019年度雨洪水资源利用项目马颊河拦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乐陵市2019年度雨洪水资源利用项目马颊河拦蓄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项目)的奖金也应支付,主要理由有以下几点:一、**参与项目情况是**奖金是否能获得的基础要件,对于该基础问题,一审法院却未予查明,事实认定错误。二、一审中**对14项目(除一审法院判决支持的3个项目外)提供了不同的证据材料并明确提供了每个项目应获得的项目奖金数额及计算方式,一审法院对该基本事实问题也却未予查明和认定。三、本案中无论项目是否回款,都应向**支付奖金。四、即使按照水利公司的逻辑,只有项目回款后才应支付项目奖金,项目是否回款的举证责任应由水利公司来承担。一审中水利公司未能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证明项目未回款,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向**支付项目奖金。五、本案**参与的项目中与原告为王发力的(2019)鲁0191民初4243号案件中王发力参与的项目中有四个项目是一致的,在王发力案件中一审法院支持了王发力的项目奖金,却未支持**的项目奖金,明显是错误的。六、一审法院在未能查明本案事实情况下,匆忙出具未记载实质性内容的判决书,严重损害了**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支持**的上诉请求。
水利公司、拓缘公司均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确认**与拓缘公司于2019年2月22日解除劳动关系;2.依法判决拓缘公司向**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24243元,水利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依法判决水利公司支付**设计项目奖金395322元;4.一审法院诉讼费由拓缘公司、水利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自2014年4月1日起以劳务派遣的形式在水利公司工作,岗位为水利工程规划设计,2018年5月1日,**与拓缘公司签订了期限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的劳动合同,继续在水利公司工作,约定工资由拓缘公司发放,奖金由水利公司发放。**于2018年12月28日起请假,后未再到水利公司工作,拓缘公司及水利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向**支付了奖金17010.8元。另查明,**称其在一审法院仲裁庭审阶段明确提出与拓缘公司及水利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但其提交的仲裁庭审笔录中并未记载。水利公司制定的《薪酬管理办法》载明:2016年8月31日后签订合同项目按本办法执行。……第十二条(一)设计、咨询等项目的可分配奖金额度根据有效合同额,采取超额累进费率方式计算,计算比例为有效合同F万元,F小于等于20、F大于20小于等于100、F大于100,设计、咨询项目奖金比例分别为25%、20%、15%,勘查项目的奖金分配比例为15%,测量项目的分配比例为20%……(二)确定项目部成员的奖金,项目部设计成果提交存档并经审核签字确认后,方可认为是有效项目,成员的奖金由项目负责人确定,项目负责人根据每个人的工作量、技术水平以及工作表现等,确定每个人的分配系数,填写《生产人员项目奖金分配表》(附近一),并根据分配系数确定每个人的奖金,提交分管副总经理或院长助理审核,签字确认无异议后,报总经理审批由财务审计部发放。……《生产人员项目奖金分配表》载明:……项目负责人分配系数为1.0,主要参与人员最低分配系数为0.1,非主要参与人员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工作量确定,参与人数2-3人(含3人)的项目,项目分配系数总和不得小于1.5;参与人数4-6人(含6人)的项目,项目分配系数总和不得小于2.5,;参与人数7人以上(含7人)的项目,项目分配系数总和不得小于3.5。……个人分配项目降级=项目可分配奖金*个人分配系数/项目参与人员分配系数。2019年2月22日,**向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会(以下简称济南高新区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1.确认**与拓缘公司于2019年2月22日解除劳动关系;2.拓缘公司向**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24243元,水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水利公司支付**设计项目奖金395322元,拓缘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仲裁委作出济高新劳仲案字(2019)第245号裁决书,裁决:一、水利公司向**支付项目奖金75618元;二、拓缘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对上述仲裁裁决不服,均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拓缘公司、水利公司提交的薪酬管理办法一份,**提交的济高新劳仲案字(2019)第245号仲裁裁决书一份、项目奖金明细表两份、仲裁庭审笔录一份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与拓缘公司、水利公司对于济高新劳仲案字(2019)第245号裁决书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部分均无异议,该仲裁裁决载明**于2018年12月28日起向水利公司请假后,未再到水利公司工作,**称其在一审法院仲裁开庭时明确提出,但其提交的仲裁庭审中笔录中并未载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于**主张的于2019年2月22日与拓缘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主张拓缘公司支付其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水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拓缘公司及水利公司对于济高新劳仲案字(2019)第245号裁决书未提起诉讼,视为对于该仲裁裁决内容的认可,一审法院对于该仲裁裁决认定的水利公司应支付**项目奖金75618元,拓缘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规定,水利公司共计应支付**项目奖金为75618元,拓缘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对于**主张奖金的超出部分,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济南市水利建筑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设计项目奖金75618元,被告山东拓缘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驳回原告**主张确认其与被告山东拓缘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2日解除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主张被告山东拓缘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其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24243元,被告济南市水利建筑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济南市水利建筑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山东拓缘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济南市水利建筑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山东拓缘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提交证据:1.水利公司秦x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关于济南市章丘区泰悦盛景项目小冶排洪沟综合治理工程防洪评价报告项目已经于2019年1月回款,济南市历城区刘公河、土河、杨家河综合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已于2019年3月回款;2.2018年5月商河县临商河河西吴桥-乐陵界段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说明书,证明该项目已经完成,该说明书中记载**为项目的主要参加人员;3.(2019)鲁0191民初4243号判决书,一审支持了王发力对于历城区刘公河、土河、杨家河可行性报告项目奖金的诉请,该项目**也作为主要人员参与,也应获得相应奖金;4.设计院通讯录,证明**参与项目奖金明细表1中的7个项目聊天记录中的李福x、付延x、周斌x、李青x、王良x均为设计院设计人员。水利公司、拓缘公司质证称,对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且上述证据不符合新证据的规定标准,不能作为本案有效证据使用。一审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主张的项目奖金是否应当支持以及应当支持的数额。**系拓缘公司以劳务派遣方式派遣至水利公司的劳动者,水利公司应当依法向**支付其应得劳动报酬。**与水利公司对公司制定并执行的奖金发放制度无异议,按照水利公司的《薪酬管理办法》,奖金的核算、发放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经过一系列流程。现**本案主张的项目奖金并未经《薪酬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核流程,**需要证明除了未经程序性审批流程外,其主张的奖金实际上已经满足了发放条件。根据水利公司的奖金核算及发放制度,项目已经回款是发放奖金的基本前提,没有回款数据无法计算计发奖金的基数。回款是项目完成的标志,以完成回款作为计发员工绩效奖金的前提具有合理性,也是现实中经营实体普遍采取的奖金发放制度。对于劳动者离职时尚未完成回款的项目,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奖金的数额及发放时间,原则上可以按照实际回款数额与劳动者进行初步结算,劳动者离职后回款的,应当及时与劳动者结算剩余应得奖金。本案一审中关于所涉项目的回款情况,水利公司提交了公司账册,经审查后一审法院对于能够证实已回款部分的奖金予以支持,并无不当。对于因不能认定回款从而未予支持奖金部分,**可以待具备发放条件时另行主张。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曹 慧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盖玉滢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