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3执恢185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水利建筑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1号楼14层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F49LKX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利禾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4号楼6层6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2398279XG。
法定代表人:***。
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京仲裁字第0567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济南市水利建筑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据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3)京03执500号,后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终结执行。2023年4月27日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全部债务,案件执行完毕,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利禾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XXX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宁 群
审 判 员 王 瑞
审 判 员 姜 超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肖 玲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