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水利建筑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山东建材勘察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济南市水利建筑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26民初356号 原告:山东建材勘察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山大北路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鲲,******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水利建筑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1号楼14层B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河县水务局,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银河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建材勘察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建勘测院”)与被告济南市水利建筑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水利院”)、第三人商河县水务局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后,山建勘测院申请将第三人商河县水务局变更为被告,本院予以准许。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建勘测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鲲、被告济南水利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2022年12月7日撤销了授权委托)、被告商河县水务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建勘测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济南水利院就双方实际交接使用的“商河县生态水系综合治理饮水管网维修提升工程”相关测绘成果支付测绘费533689元;2.判令济南水利院支付利息(以533689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截止2021年12月31日为81657.38元;3.诉讼费5000元、律师费10000元由济南水利院承担。诉讼过程中,山建勘测院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山建勘测院、商河县水务局共同支付测绘费391194元;2.判令山建勘测院、商河县水务局共同支付利息(以391194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截止2021年12月31日为62819.24元;3.诉讼费5000元、律师费10000元由山建勘测院、商河县水务局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中旬,商河县水务局主动与山建勘测院联系,请求其立即参与“商河县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项目实施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工程”项目管网测绘工作。因受招投标限,商河县水务局当时无法订立合同。考虑到政府机关公信力以及该项目为重要民生工程,同时该测绘也是为启动招投标程序提供必要的基础数据,先行测绘具有合理性,故积极配合落实政府决策,同意与商河水务局进行项目合作。在商河县水务局的协同下,对商河县××镇××(许商街道)进行先期管网测绘。关于测绘合同,商河县水务局表示后续招投标时将通知山建勘测院及其他项目承包人一起签订。在后续招投标中,商河县水务局并未通知山建勘测院。商河水务局与济南水利院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商河县生态水系综合治理工程(水利部分)勘察设计项目],生效日期2018年4月23日。合同第15项“饮水管网维修提升工程”即包含了山建勘测院的测绘工作。山建勘测院在2018年5月完成全部测绘工作后,商河水务局随即安排山建勘测院与济南水利院直接对接合作,对接双方同意上述安排。有关测绘成果(新测绘乡镇389.962km,原测乡镇143.727km,合计533.689km),原告于2018年6月顺利交接并被实际用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履行。该项目已完工并投入使用。 基础测绘数据系该饮水管网维修提升项目立项拨款的必要前期准备。商河县水务局未与山建勘测院直接签订承包合同,该项目(包含测绘项目及经费)经行政审批业已发包于济南水利院,因此,该测绘成果的实际交付使用在山建勘测院与济南水利院之间构成专业分包关系。济南水利院虽一直拒绝签订书面合同,但依据民法典第484条、第490条及原合同法的相同规定,合同关系依然成立。另,参照民法典第793条,即使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实际承包人仍可请求支付工程款。故,山建勘测院对于测绘费的请求权具有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商河县水务局对项目测绘部分明确安排山建勘测院独自承担,并要求济南水利院直接与之对接合作,故三方对山建勘测院独立承担测绘工作知情、同意。如果在招标时商河县水务局或济南水利院及时通知山建勘测院联合投标,则山建勘测院早已取得独立于济南水利院的承包关系。因双方实际隐瞒,导致山建勘测院丧失招投标机会,形成了济南水利院就实际测绘代山建勘测院投标并中标的无权代理。所谓专业分包仅为事后合乎逻辑的形式解释,将事实上的联合承包转变为分包。山建勘测院与商河县水务局虽未直接签约,但测绘工作自始独立区分,时间上早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工作内容上准确一致,有关权利义务均实质指向山建勘测院,仅仅是经由《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转承确定。既然测绘相关义务均由山建勘测院承担,相应权利也应由其享有,不因形式上的分包关系而消失。因此,如果招投标及中标文件对测绘项目的价格单独列明,山建勘测院有知情权和追认权。济南水利院、商河县水务局拒不提供有关资料,山建勘测院无法知晓合同的分项价格。 如果中标文件未单独列明测绘价格或者山建勘测院对其约定价格不认可,应属于合同成立并有效而价格条款未明确约定的情形。如无法达成协议的,根据民法典第511条规定,应以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市场价格计算,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据财建(2009)17号文件规定,此类测绘服务定额计价标准2695.51元/千米。山建勘测院主张参考市场价格范围确定测绘费用为1000元/千米,项目费用合计533689元。济南水利院已采用山建勘测院的测绘成果,且施工顺利完成,相应款项拨付完毕。商河县水务局、济南水利院明知山建勘测院为实际测绘人,既排挤其参与招投标,又长期拒绝分包签约付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6、27条规定,应付款义务于成果交付时产生。山建勘测院主***支付的利息应自2018年6月1日起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时止。 济南水利院辩称,山建勘测院与济南水利院不存在合同关系。退一步讲,既然山建勘测院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应从2018年5月起算,测绘费的应付款之日2018年5月到起诉之日2022年1月,已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再退一步讲,相应款项并未拨付完毕,且合同价款及数量均未确定,尚不具备付款条件。 商河县水务局辩称,1.山建勘测院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依据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山建勘测院称于2018年5月已经完成全部的测绘工作,2018年6月将工作成果交接给济南水利院。山建勘测院于2022年1月15日起诉,已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2.商河县水务局于2018年3月26日委托山东阳光招标有限公司对案涉“商河县生态水系综合治理工程(水利部分)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标。招标内容包括“工程调查、测量、勘查、可研报告(本项目预计需要编制8个分项工程可研)、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招标设计(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施工图设计(含预算、设计变更)、施工期间的现场设计代表和后续服务、后期其他专业设计的配合等相关工作。”2018年4月20日开标,共计4家单位投标,济南水利院中标,并于2018年4月23日与商河县水务局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由济南水利院负责对案涉项目进行勘察设计。商河县水务局经公开招投标确定项目的勘查设计单位,整个流程符合法律规定程序。济南水利院是案涉项目的合法勘查设计主体,商河县水务局与济南水利院对接具体勘查设计问题,并支付勘察设计费用。3.商河县水务局与山建勘测院之间无合同关系,山建勘测院也未向商河县水务局提交任何测绘成果,山建勘测院不应向商河县水务局主张测绘费用。4.山建勘测院主张的测绘费用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1)山建勘测院于2018年6月16日在《管网测绘工作量结算单》载明测绘价格为300元/公里,共计185106元。(2)《管网测绘工作量结算单》中对“内业管线图”调整计取了15000元费用,但依据测绘工作的基本常理以及工作内容的约定,内业管线图调整在原告的工作范围之内,不应当额外计取费用。(3)关于测量的公里数,因商河县水务局并未接收测绘成果,山建勘测院的实际工作量以济南水利院核实为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与质证,对于双方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份,商河县水务局就“商河县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项目实施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工程项目”分别与山建勘测院、济南水利院达成口头协议,由山建勘测院承担先期管网测绘任务,由济南水利院承担设计任务。因此,商河县水务局安排山建勘测院与济南水利院直接对接。山建勘测院自2017年12月21日至2018年4月16日期间在商河县××镇××(许商街道)进行了外业作业,并自2018年1月18日起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陆续向济南水利院交付测绘成果资料。山建勘测院于2018年5月底全部完成案涉管网测绘。 2018年3月26日,商河县水务局委托山东阳光招标有限公司对案涉“商河县生态水系综合治理工程(水利部分)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标。招标内容包括:“工程调查、测量、勘查、可研报告(本项目预计需要编制8个分项工程可研)、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招标设计(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施工图设计(含预算、设计变更)、施工期间的现场设计代表和后续服务、后期其他专业设计的配合等相关工作。”2018年4月20日开标,四家单位投标(山建勘测院未参与),济南水利院中标。2018年4月23日,商河县水务局与济南水利院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商河县生态水系综合治理工程(水利部分)勘察设计项目],合同总价款1590.47万元,其中,“饮水管网维修提升工程”价款199.65万元,由山建勘测院承担的“管网测绘工作”已包含在内。 山建勘测院于2018年6月16日向商河县水务局出具的《管网测绘工作量结算单》(电子邮件)记载:根据双方协商,一、新测绘乡镇389.962km测绘费116988元(389.962km×300元/km),二、修补测、调整的乡镇测绘费25000元,三、原测乡镇143.727km测绘费43118元(143.727km×300元/km),以上总计185106元。 山建勘测院于2018年12月出具的《工作量核实统计表》记载:新测绘乡镇的工作量389.962km,原测乡镇的工作量143.727km,备注“结算测绘工作量以委托方、承揽方、济南市水利建筑勘测设计研究院三方核实数量为准”。商河县水务局工作人员**在统计表中签字,济南水利院未签字确认。济南水利院提供的《设计采用测量资料数量对比》记载,商河县农村饮水安全两年攻坚行动村外管网巩固提升工程(商河县韩庙镇、龙桑寺镇、***、***、郑路镇、***镇、***、许商街道)的测绘量为522.841km,实际用于设计合同的测绘量为308.19km。 山建勘测院工作人员曾于2021年4月1日、2021年4月25日先后到济南水利院、商河县水务局交涉相关测绘费的问题。 根据山建勘测院的申请及本院委托,山东得惠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DHJG(JN2022)第0064号价格鉴定意见书及补充意见书,其鉴定意见:“商河县生态水系综合治理工程(水利部分)勘察设计项目”第15项“饮水管网维修提升工程”测绘工作(线路纵断面测绘)的市场价格为每公里733元。 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2.各当事人在本案中的法律关系,3.案涉测绘费单价及工作量的确认。 关于焦点问题一,济南水利院、商河县水务局均认为,山建勘测院的起诉已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山建勘测院则抗辩称在2021年曾多次向济南水利院、商河县水务局主张权利,故诉讼时效中断。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山建勘测院于2018的5月向济南水利院交付完成测绘成果,到2022年1月向本院递交起诉状虽已超过三年,但根据山建勘测院提交的挂号信存根以及2021年4月1日、2021年4月25日的谈话录音等证据证实,其在该三年内曾多次与济南水利院、商河县水务局交涉有关测绘费的问题,应认定诉讼时效已于2021年4月1日中断,诉讼时效期间应重新计算。因此,对于济南水利院、商河县水务局主张山建勘测院的起诉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焦点问题二,山建勘测院认为,济南水利院与山建勘测院已形成测绘分包关系。济南水利院、商河县水务局均抗辩称其与山建勘测院不存在合同关系。本院认为,济南水利院自2017年12月份起承接“饮水管网维修提升工程”的设计工作,于2018年4月23日与商河县水务局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故济南水利院与商河县水务局之间已形成设计承包关系,商河县水务局系发包人,济南水利院系承包人。测绘工作是设计工作的基础,山建勘测院自2017年12月份起承接“饮水管网维修提升工程”的测绘工作,并自2018年1月18日起直接向济南水利院提供测绘成果资料,且商河县水务局与济南水利院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包含了山建勘测院承担的“管网测绘工作”,山建勘测院与济南水利院虽未签订测绘合同,但双方事实上已形成了测绘分包关系。济南水利院虽否认该分包关系,但无证据证明案涉测绘工作是由第三方完成的,故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三,山建勘测院认为,商河县水务局在《工作量核实统计表》中确认的测绘量为533.689km,司法鉴定的案涉测绘费为733元/km,据此主张测绘费391194元。济南水利院认为,司法鉴定的测绘费为通用价格,不适用本案;山建勘测院在《管网测绘工作量结算单》(电子邮件)中报价300元/km应为案涉测绘费的上限;《设计采用测量资料数量对比》记载的测绘量为522.841km,实际用于设计合同的测绘量仅为308.19km。本院认为,山建勘测院2018年6月16日向商河县水务局出具《管网测绘工作量结算单》(电子邮件)记载的测绘费300元/km,不能证明系山建勘测院与济南水利院之间协议达成的价款,故本院不予以采纳。山东得惠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鉴定的案涉测绘费为733元/km,经审查,该鉴定机构具备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该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本院予以采纳。山建勘测院于2018年12月出具的《工作量核实统计表》虽记载测绘量为533.689km,因该测绘量未经济南水利院核实确认,故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济南水利院提供的《设计采用测量资料数量对比》记载,案涉工程测绘量为522.841km,山建勘测院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济南水利院作为“饮水管网维修提升工程”的总承包将工程测绘分包给山建勘测院,该分包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经本院认定,案涉测绘费为383242元(733元/km×522.841km),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应由济南水利院向山建勘测院支付。山建勘测院要求商河县水务局承担共同付款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山建勘测院主张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因当事人对案涉测绘费的数额一直未达成协议,且未约定付款日期,故应自山建勘测院向本院主张权利之日(2022年2月7日)起,按照2022年1月份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对于山建勘测院主张的律师费1万元,无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济南水利院主张山建勘测院支付测绘费391194元的诉讼请求,应部分予以支持。因涉案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本案仍适用当时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南市水利建筑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建材勘察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测绘费383242元及利息(以383242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2022年1月份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山东建材勘察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10元,由原告山东建材勘察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1062元,被告济南市水利建筑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70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倩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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