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民终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莒县玉强建筑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城阳街道东关一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579356873Q。
法定代表人:张玉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凤轲,山东文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诉人莒县玉强建筑分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2018)鲁1122民初30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诉人莒县玉强建筑分包有限公司均于2019年1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诉人莒县玉强建筑分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诉人莒县玉强建筑分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上诉人***与上诉人莒县玉强建筑分包有限公司均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荣国
审 判 员 苗自富
审 判 员 刘 芳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锦秀
书 记 员 裴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