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鲁1122执62号
申请执行人:莒县玉强建筑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城阳街道东关一街。
法定代表人:张玉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永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莒大路店子路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陈修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卢凤仁,男,195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莒县玉强建筑分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永泰置业有限公司、卢凤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8000元。
在执行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划拨被执行人日照永泰置业有限公司在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心支行帐户9110111010342050003319内存款52366元至莒县人民法院,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莒县玉强建筑分包有限公司。
至此,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该案按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莒县玉强建筑分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永泰置业有限公司、卢凤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2020)鲁1122执62号案件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