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玉强建筑分包有限公司

莒县玉强建筑分包有限公司与日照永泰置业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122民初4906号
原告:莒县玉强建筑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城阳街道东关一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579356873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日照永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莒大路店子路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成年,汉族,居民,住莒县。
原告莒县玉强建筑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永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原告莒县玉强建筑分包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莒县玉强建筑分包有限公司以起诉状中所诉被告***主体错误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莒县玉强建筑分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6元,减半收取563元,由原告莒县玉强建筑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