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浩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浩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21民初343号
原告:青岛浩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号2号楼。
被告: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县城振兴路6号。
原告青岛浩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遭遇全国性的突发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政府倡导并采取居家办公方式与相对隔离防控措施,当事人不能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也不能正常开庭审理。因此,需要中止本案的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突遇不可防范事件,不能正常进行案件的审理,应当中止本案的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