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21执保92号之二
申请人:青岛浩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号2号楼。
被申请人: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县城振兴路6号。
申请人青岛浩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冻结银行存款5883281.1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青岛浩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PZPP19370103360000000020)提供担保保险,提供保险的担保数额为5883281.1元。
现因被申请人已经履行完毕付款义务,故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 璐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海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