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02执911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浩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武胜关路1号719号房。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京秋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大同生态产业园2534号。
法定代表人陈龙,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龙,男,199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
申请执行人青岛浩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秋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陈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作出的(2016)鲁0202民初61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南京秋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陈龙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青岛浩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南京秋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陈龙退还定制预付款人民币43,800元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4,1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等。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5月14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南京秋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大同生态产业园2534号以及被执行人陈龙住所南京市**区**村**队**号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均因原址查无此人、迁移新址不明被退回,被执行人电话亦无法接通。2019年5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短信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亦未回复。
2、2019年5月9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南京秋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陈龙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股权、车辆、不动产登记等财产情况,未发现有依法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7月25日、2019年9月30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复查被执行人名下上述财产情况,亦未发现有依法可供执行的财产。
3、因被执行人南京秋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陈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5月10日、2019年6月27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龙、南京秋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龙限制高消费。
4、本院经线下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南京秋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陈龙现下落不明。
5、2019年10月8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青岛浩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定制预付款人民币43,800元、违约金人民币4,1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99元。实际执结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录音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存在依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南京秋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去向不明,被执行人陈龙下落不明。现因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0202执91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依法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限不受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琨
审 判 员 许 毅
审 判 员 钱 江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曹榕飞
书 记 员 马晓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