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浩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浩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1民初343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岛浩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号2号楼。

被申请人: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县城振兴路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作出(2020)鲁1321民初343号民事裁定,冻结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883281.1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付款为由,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付款义务,本院应当解除对其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沂南支行账号16×××59账户内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韬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