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泰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乐山国林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四川泰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民初23176号
原告:乐山国林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沐川县沐溪镇龙桥村5组(工业园区内7幢)。
法定代表人:周国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伦,四川众能(沐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泰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北大街19号3栋7楼712号。
法定代表人:于述凯。
委托诉讼代理人:鄢赟,四川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祥德,四川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乐山国林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泰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乐山国林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乐山国林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盈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邹雪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