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锦汉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锦汉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宁波朗肯节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25破申1号之一
申请人:浙江锦汉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宁波朗肯节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
法定代表人:陆广回,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浙江锦汉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波朗肯节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中,申请人浙江锦汉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破产清算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浙江锦汉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自愿撤回申请破产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对其申请撤回破产申请的请求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浙江锦汉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宁波朗肯节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戴金元
审判员励芝燕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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