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民终23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68号。
法定代表人:徐利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亚楠、梁朕,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刚,辽宁仲领达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辽宁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2民初177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辽宁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提出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辽宁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辽宁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辽宁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石瑷丹
审判员 李晓颖
审判员 郝梦思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李元旬
书记员刘伟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