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辽01民终62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刚,辽宁仲领达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原名称为辽宁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6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亚楠,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朕,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辽宁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2民初17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本案一审和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机械的适用实施办法,而没有考虑该办法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适用法律错误,也违反了公平原则。奖励费用是员工工资的一部分,用人单位要求返还奖励费用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员工返还奖励费用违反了公平原则。
辽宁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辩称,请求维持原判。
辽宁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一审请求支付:1、判令***返还辽宁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奖励费用111808.57元;2、判令***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2012年8月入职辽宁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处工作。2018年2月5日,***、辽宁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自2018年1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从事专业技术岗位。2019年5月5日,***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2019年8月12日,辽宁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为被申请人向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当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辽宁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起诉来一审法院。
另查明:辽宁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印发(辽水设人字[2015]62号)《各类专业注册人员奖励的暂行规定》,该规定第三条各类注册人员奖励办法规定,对新取得院属勘察设计资质特需专业注册资格人员给与一次性奖励,暂行三年(自发布之日起)…注册造价师(住建部)、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者,一次性奖励人民币40000元。
2017年6月12日,辽宁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制作并签发注册人员特殊奖励通知单,载明***,勘察分院,2016年9月取得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根据我院对特殊专业的注册人员鼓励政策,2016年9月取得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四万元(含税)。
2017年8月17日,辽宁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制作并签发勘察分院2017年8月绩效奖(调整部分),载明***绩效奖金额共4万,分8、9月份打。
辽宁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别于2017年6月、7月、8月、9月向***支付20634.02元(含扣税后的注册奖励15175.8元)、19727.41元(含扣税后的注册奖励15000元)、20511.56元(含扣税后的注册奖励15151.31元)、20510.29元(含扣税后的注册奖励15151.06元)。
注册奖励合计60478.17元。
又查明:辽宁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6月11日印发(辽水设人字[2018]92号)《各类专业注册人员奖励实施办法》,该办法第一条注册人员奖励范围规定,对取得与公司资质相关的注册一级建筑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实施奖励。第二条注册人员奖励办法规定:1、对已实施注册的资格类别(第一类)奖励标准:按每年年初各类注册证书市场价格下限的70%而定,并按月发放。当1人持有多个注册证书时,累计发放……4、注册人员辞职要求:对按照辽水设人字[2015]62号文件,辽水设人字[2018]23号文件给予过一次性奖励的人员,以及按本办法实施奖励的人员,如个人原因提出辞职,需将公司及部门发放的一次性奖励及按本办法实施的第一类别奖励及第二类别的一次性奖励返还公司及部门。5、辽水设人字[2015]62号、辽水设人字[2018]23号文件一次性奖励返还额度按当时实领标准计算,按本办法实施的奖励按奖励标准的80%返还公司及部门。若不返还,则公司不予批准辞职。
2018年7月16日,辽宁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制作并签发2018年7月至12月各类注册人员奖励发放表,该表列有部门(勘察分院)、姓名(***)、2018年6月注册证书市场价格下限调研标准(注册岩土10万/年)、年奖励标准(税前)(7万)、2018年7-12月合计奖励标准(税前)(3.5万)、执行文件(本人已详细阅读辽水设人字[2018]92号文件,知晓并执行其相关规定)、注册人员本人确认签字栏(***)。
2018年7月至2019年5月,辽宁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每月额外按5833元/月向***发放奖励(税前)。
一审法院认为,辽宁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印发的《各类专业注册人员奖励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如个人原因提出辞职,需将公司及部门发放的奖励返还公司及部门。***在知晓并认可执行该规定的前提下,领取了相关奖励。因此,在***因个人原因向辽宁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辞职后,应依据该规定将奖励111808.57元(60478.17元+5833元×80%×11个月)返还辽宁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辽宁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奖励款111808.5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二审中,上诉人提交执(职)业注册人员奖励管理办法(修订)(职代会征求意见稿)一份,证明原[2018]92号文件已经废止。被上诉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均有异议。因该文件附则显示该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与本案无关,本院对该证据亦不予认可。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提出奖励费用属于工资的一部分,用人单位要求返还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员工返还奖励费用违反了公平原则的上诉主张。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发放的奖励费用与工资分开发放,且属于公司基于留住人才而发放的特殊奖金。结合该奖励费用的性质和发放方式,该奖励费用不属于上诉人工资的组成部分。同时,被上诉人印发的(辽水设人字[2018]92号)《各类专业注册人员奖励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如个人原因提出辞职,需将公司及部门发放的奖励返还公司及部门。上诉人在领取奖金时,在执行文件(本人已详细阅读辽水设人字[2018]92号文件,知晓并执行其相关规定)后确认签字。该实施办法的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双方实际履行该实施办法近一年时间内上诉人均未对此实施办法提出异议。故上诉人主张该实施办法显示公平,违反《劳动合同法》以及奖励费用属于工资的一部分,不应返还奖励费用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徐文彬
审判员 马晨光
审判员 赵 卫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杨多多
书记员石双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