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与辽宁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02民初6375号
原告:***女,196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被告:辽宁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MA0UX35H3B),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68号。
法定代表人:徐利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晓光,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伊宁,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辽宁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人事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从2019年7月13日起恢复工资;2.从2019年7月13日起发生活费及其他福利待遇;3.随着国家工资政策变动而增加工资或生活费等;4.从2019年7月13日起补发工资及生活费及福利待遇。事实和理由:因2016年7月5日至2019年7月13日止在辽宁省女子监狱服刑,2019年7月13日释放,是国家合法公民。2018年原退休单位辽宁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事业改为企业辽宁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我于2019年7月13日释放,应享受企业养老金待遇,因此特申请恢复工资待遇,原告于1981年8月起工作至2015年3月退休,申请生活费待遇及其他福利,请求法院给予支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办理了退休手续,并自2015年4月起享受退休待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的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人事争议案件的范围,且原告是否享受退休待遇及享受何种退休待遇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告的本次起诉,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已减半收取5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海鸿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闫鹤
书记员邢邵男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充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