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清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13执异8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2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申请执行人:***,男,195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执行人:长清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宾谷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济南市孝山实业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孝里220国道西侧牡丹宾馆北邻。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男,195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第三人:***,男,195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第三人:***,男,195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第三人:***,男,195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本院在执行***、***与长清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清二建)建设工程欠款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长民商初字第88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07年7月13日以(2007)长执字第839号立案执行。因未查控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4日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申请追加济南市孝山实业公司、***、***、***、***为被执行人。此后,申请执行人***于当日自愿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撤回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王 营 人民陪审员  李 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