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清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105民初1909号 原告:***,男,194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际,山东华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华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5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清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长清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按照***提供的长清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长清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诉,***亦不能提供长清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长清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