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清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市长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与长清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长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与长清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3-12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济执复字第86号
申请复议人济南市长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主任。
申请执行人***,女,193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济南市长清区归德镇月庄村村民,住该村37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0年3月1日出生,汉族,济南市长清区归德镇月庄村村民,住该村37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济南市长清区归德镇月庄村村民,住该村37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济南市长清区归德镇月庄村村民,住该村373号。
被执行人长清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济南市长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槐荫法院)(2004)槐执字第878恢1-4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槐荫法院在执行***、***、**、**与长清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以下事实:1、被执行人长清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名长清县第二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而长清县第二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系由长清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等股东出资成立,其成立时,山东省长清县审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证明,其中载明长清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出资中有166万元的货币资金,但该验资报告中没有银行进账单等其他凭证。2、长清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持有的股份,此后由济南市长清区建设管理局持有;济南市长清区建设管理局陆续更名为济南市长清区建设管理委员会、济南市长清区建设委员会、济南市长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以上事实,槐荫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2004)槐执字第878恢1-3号执行裁定,追加济南市长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本案被执行人,责令其在注册资金166万元不实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应由长清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的还款责任。
济南市长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追加其为被执行人不服,向槐荫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异议理由为:原长清区建设局持有长清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份,系代表国家持有国有股,长清区财政局核发的产权登记证足以证明出资相关情况,法院以没有进帐凭证为由,认定出资不到位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撤销追加裁定。
槐荫法院审查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的规定,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时,而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可以裁定开办单位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本案中被执行人长清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注册成立时,其开办单位长清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注册货币资金166万元,没有相关的投入证据,故无法认定该166万元的出资属实;该股份后由济南市长清区建设管理局持有,并更名为济南市长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故法院追加济南市长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槐荫法院认为济南市长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异议理由不成立,遂以(2004)槐执字第878恢1-4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济南市长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异议。
济南市长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槐荫法院裁定驳回其异议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的理由,与其向槐荫法院所提执行异议的理由基本相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长清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改制前,其前身为长清县第二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里载明,公司成立时的资产情况,由山东省长清县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进行了验证。根据槐荫法院调取的现有材料,尚不足以证实长清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出资不实。槐荫法院追加济南市长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本案被执行人,缺乏事实依据,应予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04)槐执字第878恢1-4号执行裁定书,由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对济南市长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执行异议重新审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明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