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甲壳虫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甲壳虫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丽江泰融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云0721民初722号之一
原告北京金甲壳虫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丽江泰融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2020年11月19日,原告北京金甲壳虫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金甲壳虫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金甲壳虫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26,900元,由原告北京金甲壳虫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付卫萍 审判员  夏朝军 审判员  王学海
书记员  和国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