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海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155江苏华海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与石家庄铭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31民初155号
原告:江苏华海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工业园区华海路**。
法定代表人:吕海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琴,江苏法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南营镇土山村村西100米/div>
法定代表人:耿立欣,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华海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现原告以被告石家***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已经同意退还货款为由,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华海测控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华海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华海测控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学春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戴森申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