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海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华海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831执6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海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
法定代表人吕海东,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
江苏华海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作出(2017)苏0831民初2750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认:一、被告***欠原告江苏华海测控技术有限公司借款85000元,此款分四期归还:1、2017年12月30日前还1万元;2、2018年6月30日前还2.5万元;3、2018年12月30日前还2.5万元;4、2019年6月30日前还2.5万元。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被告如有一期不按期足额履行,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债权一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案件受理费1926元,减半收取963元,由被告***负担。法律文书生效后,因义务人未主动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黑名单告知书、监督卡、财产申报表,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调查;
2、将被执行人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向金湖县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发出查询通知书,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金湖县××路房产××套,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4、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苏H×××××东风牌小型汽车一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已冻结被执行人相关银行账户。
5、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相关财产执行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为85963元。
本院认为,本案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其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除已查封的房产、车辆、冻结的银行账户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金湖县人民法院(2017)苏0831民初275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邱永军
审判员  王德勇
审判员  秦建峰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费海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