杞县三农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杞县三农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0221民初119号
原告杞县三农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住所地:杞县北关大街***号。
委托代理人***,杞县公明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58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杞县。
原告杞县三农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后,于2019年1月22日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杞县三农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8月29日,被告在原告处赊购11900元的肥料,并为原告出具了欠条。该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拖延至今未还。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清偿欠原告的肥料款11900元。
被告缺席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9日,被告在原告处赊购11900元的肥料,并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今欠肥料款壹万壹仟玖佰元正(11900元)。该欠款至今未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欠条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肥料款11900元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可以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19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杞县三农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欠款119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4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孔方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庞书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