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达实物探有限责任公司

唐山达实物探有限责任公司与唐山港陆冷轧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81民初3831号
申请人:唐山达实物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唐山港陆冷轧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唐山达实物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唐山港陆冷轧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唐山达实物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55万元或等额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唐山达实物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唐山港陆冷轧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及所有的财产(以55万元为限)予以查封、冻结,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具体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申请人唐山达实物探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徐争
书记员孙丽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