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益邦极限运动场地建设有限公司

1628盐城益邦极限运动场地建设有限公司与阜阳广元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2民初1628号
原告:盐城益邦极限运动场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323686270B,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西团工业园东塘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肖德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春彦,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阜阳广元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N9UBB20,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鼓楼街道办事处清河东路916号怡和城市广场2#楼1305室。
法定代表人:朱冰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盐城益邦极限运动场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广元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现原告盐城益邦极限运动场地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益邦极限运动场地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益邦极限运动场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元,减半收取327.5元,原告盐城益邦极限运动场地建设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郁剑波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朱丹丹
书 记 员 殷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