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大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中原大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工程建设中心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8民初620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原大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胜利路与金堤中路交叉口南50米路西5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173958305M。
法定代表人:姚永远。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兴强,广东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洪达,广东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兴民路222号之三50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78412558D。
负责人:苏建铭。
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工程建设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三洲三清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6085645888825。
法定代表人:钟清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广东高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铭杰,广东高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原大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工程建设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作出(2021)粤0608民初6200号诉讼财产保全的裁定,并于2021年12月14日冻结了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工程建设中心名下开户行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明×××支行营业部的账户8002××××3854内限额为3445885.67元的存款。双方已达成调解,申请人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工程建设中心名下开户行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明×××支行营业部的账户8002××××3854内限额为3445885.67元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泽鑫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蔡丹丹
书 记 员 梁泳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