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大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中原大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8民初545号之一
原告:***,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阳锋,河南航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原大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胜利路与金堤路交叉口南50米路西5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173958305M。
法定代表人:姚永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兴科,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英杰,河南君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河养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中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69957318J。
法定代表人:张继宇,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原大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黄河养护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原大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黄河养护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秀林
审判员  宋 飞
审判员  马传聪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曹祺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