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8民初545号之一
原告:***,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阳锋,河南航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原大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胜利路与金堤路交叉口南50米路西5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173958305M。
法定代表人:姚永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兴科,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英杰,河南君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河养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中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69957318J。
法定代表人:张继宇,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原大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黄河养护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原大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黄河养护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秀林
审判员 宋 飞
审判员 马传聪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曹祺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