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大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中原大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322民初7536号
原告:***,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平,福建名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彬,福建名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中原大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胜利路与金堤中路交叉口南50米路西5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173958305M。
法定代表人:姚永远。
被告:林登攀,男,1979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原告***与被告中原大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林登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颜 洁
人民陪审员  段禹华
人民陪审员  佘丽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