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大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奥利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中原大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2民初19400号
原告:奥利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000000201905200037。
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江旺路1888号。
法定代表人:李胜勇,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林,云南金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原大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173958305M。
住所:河南省濮阳市胜利路与金堤路交叉口南50米路西504号。
法定代表人:姚永远。
原告奥利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原大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奥利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原大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奥利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原大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2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张宗波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