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24民初5557号
原告:临沂正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镇***村北临沂**陶瓷有限公司北190米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原大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胜利路与金堤中路交叉口南50米路西50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临沂正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原大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并要求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临沂正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