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324民初13737号
原告:***,男,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被告:***,男,199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告:中原大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胜利路与金堤中路交叉口南50米路西50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君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系中原大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原大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12月4日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