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92执保366号
申请人:常州华耀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东洲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7099987X0。
法定代表人:顾建栋。
被申请人:江苏锡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花园浜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2MA1URGNR4M。
法定代表人:张燕。
被申请人:无锡市华骏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铁路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37073167F。
法定代表人:华小琴。
申请人常州华耀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锡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华骏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94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华耀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锡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华骏机电有限公司司的银行存款9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常州华耀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妍彦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