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6790号
申请人:江苏锡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2MA1URGNR4M,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花园浜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燕,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琦,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晔芸,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市洛社植绒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573212606,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花苑村。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锡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市洛社植绒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锡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无锡市洛社植绒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锡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市洛社植绒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万元或查封其名下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凌彦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苏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