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06民初53号
申请人:江苏锡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2MA1URGNR4M,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花园浜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燕,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琦,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晔芸,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3573163X5,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雅西社区。
法定代表人:金萍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锡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苏锡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无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价值3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无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存款3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顾正阳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张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