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06财保1152号
申请人:无锡市浩云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072716577A,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雅西工业区Y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锡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2MA1URGNR4M,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花园浜路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无锡市浩云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云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江苏锡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5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为浩云公司的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浩云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锡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公司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