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大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大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322民初6006号
原告:莆田市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华亭镇云峰村马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MA32TJXP9A。
法定代表人:吴清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金东,福建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福建大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鲤南镇八二五大南街2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079766163X。
法定代表人:张清榕,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原告莆田市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大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莆田市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莆田市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莆田市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00元,减半收取计5,200元,由莆田市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章建育
人民陪审员  李云仙
人民陪审员  吴永年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