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云和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云和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2知民初237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2月22日出生,住武汉市硚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若,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云和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冬青街26号东翼1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云和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