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302执109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住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228号,组织机构代码86825563-0。
代表人:***,行长。
被执行人:***,女,1974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
被执行人:***,男,1973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
被执行人:山东天元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35号,组织机构代码61399483-7。
法定代表人:*增启,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与被执行人***、***、山东天元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兰商初字第25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8年0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采取了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报告财产、网络查控财产、传唤调查、发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作出拘留决定书并通知公安机关及申请执行人追查等执行措施,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已予以核实并采取措施。
已发现并查封汽车一辆,因未找到并扣押到案。本案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
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414880.89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各项诉讼、执行费用亦未缴纳。
经对申请执行人约谈,告知本案已采取的执行措施、期限及未及时申请续行查控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已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四)、(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