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元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山东天元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02民初11839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天元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银雀山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139948379。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6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申请人山东天元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山东天元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新区水韵××小区东××楼××单元××、××室房产××套,保全金额47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新区水韵××小区东××楼××单元××、××室房产××套,限额47万元。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2870元,由申请人山东天元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