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元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山支行、山东天元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302执367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山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品深,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天元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男,汉族,居民。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山支行申请执行山东天元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市兰山区公证处作出的(2016)临兰山证执字第69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暂不宜执行,亦未发现可以变更追加执行主体的证据或证据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249535.14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未清偿,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各项诉讼、执行费用亦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及原生效法律文书,随时请求本院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所定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尤洪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