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元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银东支行、山东天元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302执612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银东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6830309-X,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州路169号慧谷倾城一楼。
法定代表人:***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天元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1399483-7,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3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0年7月8日生,住临沂市河东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银东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天元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302民初19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公司登记等进行了查询,并通知申请执行人配合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或提供线索,同时限制被执行人消费,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已予以核实。
经查,申请执行人在诉讼保全时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临沂市兰山区××花园××楼××室房产一处,但此房产已于2019年2月7日查封到期,查封期间,申请执行人并未申请续封,现申请执行人已无权处置此房产。
本院告知已采取的执行措施、期限及未及时申请续行查控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行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悬赏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176631.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