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诚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诚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办事处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执49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诚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马家龙社区玉泉路128号建安大院综合楼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5211445。

法定代表人:赵永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建,广东登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沙路4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60075506540。

法定代表人:詹辉。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诚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办事处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2625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因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诚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本院未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办事处的财产采取控制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属申请执行人真实意思表示,可依法准许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对本案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2625号裁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审判长)李雪松

执行员 (审判员)胡小烨

执行员 丘   碧   丽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邓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