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民初131号之一
原告: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李海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健兴,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恩平市鲕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恒大地产集团恩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恩平市。
法定代表人:梁华迪。
被告:深圳市诚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赵永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健,广东登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恩平市鲕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诚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15.19元(已由原告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减半收取6907.59元,由原告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多预交的6907.60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梁宇俊
审 判 员 谢敏忠
审 判 员 徐 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潘丽芳
书 记 员 杨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