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5103民初3671号之一
原告:潮州市潮安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镇新丰村潮汕公路佃厝路段。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诚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社区**路128号建安大院综合楼3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潮州市潮安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诚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日立案。原告潮州市潮安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潮州市潮安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下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潮州市潮安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10元,由原告潮州市潮安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