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1284民初3261号之一
原告:***,女,194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原告:**,女,197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原告:***,男,200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原告:**,女,200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山丰(高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山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诚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社区**路128号建安大院综合楼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521144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圳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肇庆市海王健康**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高新区北江大道18号富民大厦九楼东翼自编09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325031294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诚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肇庆市海王健康**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0日立案。现原告以涉案债权相关资料的梳理尚未完善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4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5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