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92民初4457号
原告:武汉元鼎创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1号光谷软件园4.1期A1栋2层0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杰,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大道505#。
被告:黄石市公安局,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苏州路35号。
原告武汉元鼎创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黄石市公安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元鼎创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元鼎创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元鼎创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3元,由原告武汉元鼎创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