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绿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镇江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与镇江市绿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2民初900号
申请人:镇江市绿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809945-X,住所地扬中市新扬路99号。
法定代表人:陈兰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彩忠,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镇江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181084-7,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江洲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胡伟,执行董事。
申请人镇江市绿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镇江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镇江市绿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镇江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48000元,申请人镇江市绿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财产保险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确保案件审理的正常进行和判决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镇江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000元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志敏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缪 莹
书 记 员 施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