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5民初816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被告:中建昌盛(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高芹路丙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建昌盛(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