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昌盛(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中建昌盛(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5民初816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被告:中建昌盛(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高芹路丙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建昌盛(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