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康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926民初1641号
原告:***,男,1988年9月4日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住湖南省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四雄,云南展腾(南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8年3月12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市人,住云南省楚雄州禄丰市。
被告:云南康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州禄丰市金山镇金水路北侧世纪佳源小区12幢74号。
法定代表人:张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线街39号。
法定代表人:王晋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云南康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月4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4元,减半收取135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宜丽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赵斯瑶
书 记 员 鲁泽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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