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荣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凸力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云南荣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2801民初242号
原告:云南凸力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嘎洒镇曼迈村农贸市场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00832992037。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振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娟,云南滇东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荣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鑫盛时代D栋606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MA6KJ2208Q。
法定代表人:**。
被告:西双版纳红木文化国际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工业园区万景大道1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0571860370C。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南凸力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云南荣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双版纳红木文化国际产业园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云南凸力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凸力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凸力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33元,减半收取2966.5元,由原告云南凸力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和
审判员***
审判员*菁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false